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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普洱学院农林学院总支部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8-07-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云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中共普洱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普洱学院中共普洱学院农林学院总支部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农林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共普洱学院农林学院总支部委员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履行政治责任,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在学院贯彻执行,把握好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三条  中共普洱学院农林学院总支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重要事项决策之前党总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之间必须充分沟通酝酿,取得共识后,再提交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涉及二级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或教职工利益相关的问题,决策之前应广泛征求意见。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中共普洱学院农林学院总支委员会会议是党总支委员会的主要决策形式,其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议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研究拟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把好政治关。

(三)研究决定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制度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等工作。

(四)研究决定师生的意识形态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思想道德建设、教风学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五)研究决定管理权限内的干部选拔、教育、培养、使用、考核和监督,依照有关程序推荐学校处级、科级干部和后备干部。

(六)研究决定辅导员、班主任的管理工作。

(七)研究决定党支部建设及党员队伍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党员发展等工作。

(八)研究决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方面的工作。

(九)研究决定本级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五条  中共普洱学院农林学院总支委员会会议议题由党总支部委员会书记确定。

第六条  对于提请会议研究的重要问题,应提交简要的书面说明,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问题。除突发重大事件等急需临时动议外,会议一般不增加临时议题。

第七条  每次会议的议题和时间,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需提请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资料,一般应提前送达出席会议的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八条  中共普洱学院农林学院总支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党总支部委员会书记召集主持,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出席会议的成员为党总支部委员会全体委员。非委员的二级学院院领导一般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以安排其他同志列席会议。

第九条  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议题可在会议之前向书记或副书记提出本人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条  会议议题涉及与会者本人或亲属等应回避的问题时,有关人员应予回避。

第十一条  会议议事时,应认真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中共普洱学院农林学院总支委员会会议坚持一事一议,由相关同志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

第十三条 进行表决时,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后再作决定,但不能久拖不决,必要时可按组织程序向学校请示和反映。

第十四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后由主持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也可送阅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 会议参加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保密规定,不得透露讨论过程及参会人员发表的意见,违者要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必要时应及时向学校有关领导、部门报告或向全体师生员工传达。

第六章  执行与反馈

第十七条 对中共普洱学院农林学院总支部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决定,会议成员应坚决贯彻执行,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委员会汇报。

第十八条 中共普洱学院农林学院总支部委员会成员在执行会议的决议决定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决议或决定的精神。如确需变更决议或决定,或急需作出新的决定,但又来不及召开委员会会议或征求其他成员意见时,应由书记、副书记协商作出应急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向委员会其他成员通报和说明,并由委员会会议予以确认。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普洱学院农林学院总支部委员会

                                                            2018710

 

农林学院党总支                  2018710 印发